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长足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振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计划申报、绩效挂钩”“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重点扶持能够推动我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方向的大数据、大健康、大旅游、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互联网金融、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以及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第四条
市会展办负责本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奖励和资助方式、支出结构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及重点支持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
(二)对促进我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的引进、申办、培育费用等;
(三)我市会展业的宣传推介、统计备案、会展企业资质认证、会展信用体系建设、编印“贵阳会展动态”、会展项目评估、参与国际、国内和区域性重要会展活动以及行业合作交流费用;
(四)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
(五)会展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招展引会工作平台、建设会展数据中心、贵阳市会展营运中心、建立会展专家智库、会展考核奖励等经费支出;
(六)引进国际会展行业组织在筑设立分支机构的费用;
(七)会展业信息化建设费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未向市会展办登记备案的项目;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三)市政府己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四)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五)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七)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等。

 第七条
本资金资助对象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会展相关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机构。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两项或多项内容的,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资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双重或多重资助或奖励。

第三章
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奖励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会议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促进我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机构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宾馆,房间数每天超过50间起补,每间每天房价450元(含450元)以上的,标准为每间房每会期补贴200元;
(2)会议安排住宿宾馆,房间数每天超过100间起补,每间每天房价350元(含350元)至450元的,标准为每间房每会期补贴150元;
(3)会议安排住宿宾馆,房间数每天超过150间起补,每何每天房价250元(含250元)至350元的,标准为每间房每会期补贴100元。
2.国际性会议。指由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机构主办的,有来自境外2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300人)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引进类展览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50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本办法所述展位按20平方米/展位核算。

第十条
举办类展览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促进我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一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注册地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贵阳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7.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一    
1.每个展览会资助不超过3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每个展位资助500元;
2. 1-3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分别达200,300, 4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场租、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5.本办法所述展位按20平方米/展位核算。
第十一条节庆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节庆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节庆活动。
(二)奖励标准
1.节庆活动举办奖励标准。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方米以上,举办时间达2天以上(含2天)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节庆活动引进奖励标准。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举办时间达2天以上(含2天)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举办时间达2天以上(含2天)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赛事活动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重大赛事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赛事活动。
(二)奖励标准
对举办或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文化、体育_等赛事活动,根据赛事活动的规格、规模、参赛人数、比赛时间等,可申
请特殊专项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举办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可最高上浮10000
第十五条
引进或举办对本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活动,根据其对本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申请特殊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十六条
对取得OF工、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章
会展业发展保障类经费
第十七条
用于会展活动的前期工作、相关基础性工作以及业界行业内交流和展示活动相关经费,控制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0%的比例范围内开支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备案登记。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到市会展办申请备案登记,未在市会展办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予以奖励和资助。
项目备案登记单位指:
 (一)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二)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三)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四)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备案。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二)《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五)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六)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所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七)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九)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评估申请。市会展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5天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查。市会展办组织对展览、节庆赛事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需提供场租发票、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节庆活动需要提供境内外嘉宾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赛事活动需提供代表团或运动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市会展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核定后3个月内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涉及的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审核、检查、监督和评估。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本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会展办停止奖励或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本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
(二)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组织秩序混乱或发生罢展(演、赛)、闹展(演、赛)、发生安全事故;
(三)截留、挪用本资金;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本资金;
(五)其他违反财政相关规定的;
(六)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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